9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明确表明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对《目录》中所列品种的生产实施重点监管。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95号)即行废止。 目录附件及详情请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1074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