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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停止办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各分局,交易所、公开交易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国家审计署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经研究,从2014年10月29日期停止办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

  特此通知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