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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08

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7-24 作者:

中食药监办〔201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办公室联系,各相关企业请迳与对口业务科室联系。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力争“十二五”末涌现一批百亿十亿企业,实现健康医药产业总值突破千亿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3〕33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2013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为3000万元。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评审、发放、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估。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医药产业规划,拟定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二)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进行材料复核,组织专家评审;

(三)监督资金使用,跟踪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遵循公平透明、竞争分配的原则,突出资助重点,规范申请、审核、评审及发放程序。

 

第二章  资助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见附件)。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

(二)从事健康医药产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四)属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类别及标准要求(审核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一)发展规模资助

1.生产类企业2013年生产总值达10亿元,或对市级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的(两项均以2013年12月统计数字为准),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财政贡献达5000万元以上的(以2013年12月统计数字为准),可再增加资助100万元。

2.流通类企业2013年销售总收入达40亿元,或对市级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的(两项均以2013年12月统计数字为准),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助。

上述获资助的企业所在镇区须同意给予1:1的资助配套。

(二)贷款贴息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有明确的增资扩产计划,贷款用于在本市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机器设备或生产技术,对企业在本市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另外50%由获资助企业所在镇区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市专项资金补助限额为200万元,补助时间为1年。

1.生产类企业2012年生产总值超过5000万元,或对市级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

2.流通类企业2012年销售总收入超过5亿元,或对市级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

(三)股权投资

具有下列项目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股权投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资额度,单个企业股权投资上限为300万元,具体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执行。

1.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经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证实创新性强,产权明晰,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已取得生产批文并能形成产业化的技术研发项目;

2.在我市落户和成果产业化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在我市研发并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项目,及成长性好、产出率高且准备投产或扩大生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项目。

上述获股权投资资助的企业所在镇区可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配套资助。

(四)专项资金扶持名额

发展规模资助名额3个,贷款贴息资助名额7个,股权投资资助名额3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与评审专家协商后,可对名额进行微调。单个企业只能从发展规模资助、贷款贴息资助、股权投资中选择一项申请。

 

第三章  资格审核、评审与资金发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申请单位须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申请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镇区经济和科技信息管理部门;镇区经济和科技信息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资料审核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企业的规模、研发能力、设施条件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报镇区党委(党工委)或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同意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其中,推荐申请本办法第六条(一)发展规模资助和(二)贷款贴息资助的,镇区党委(党工委)或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还要出具同意给予1:1配套资助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请进行复核,在2013年第三季度对该年度接收到的奖励性资助和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后将拟资助名单在《中山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被投诉或存在异议的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助要求的,取消受资助资格。

对申请股权投资资助的申请资料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制定资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各申请单位及其所在镇区告知审批结果。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专家名单,组建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进行评审时从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少于100万元的项目,由镇区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制定《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助等支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申请或使用资助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撤销资助追缴全部资助资金:

(一)上报材料含有虚假内容;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项目;

(四)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专家验收、考评;

(五)违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财政管理制度的。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经营收入、企业纳税总额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受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经济指标,是否对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及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子项目及额度、资助范围、资助方式若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试行1年。

 

 

附件:1.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申报书      2.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申报材料要求      3.承诺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