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府办〔2013〕5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投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投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3〕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等的部分(下称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除特定用途外,以上年度存量部分的一定比例为基数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以后年度每年安排的资金增量部分扣除特定用途外,原则上用于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具体额度由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提出方案,经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 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的目的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通过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市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采取股权投入的资金、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到期回收的本金和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由市国资委组建专门的专项资金运营公司(下称运营公司),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包括:
(一)股权投资:选择优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具体投资金额由被投资企业申报,经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核后确定。
(二)委托贷款:选择在中山市内经营的各类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委托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
(三)其他方式: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健康医药产业等领域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等进行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到我市重点产业项目,突破企业在成长期和规模扩张期的资金瓶颈,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财源。采取股权投入扶持的企业和产业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中山市辖区内;
(二)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且资产状况良好;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五)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符合各项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强度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入强度根据项目情况由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定。采取股权投入方式扶持企业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相关产业资金主管部门确定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并在《中山市扶持产业专项资金信息网》(下称信息网)等网站上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申报企业通过信息网按程序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按推荐项目数与扶持数2:1的比例推荐合格企业给市运营公司。市运营公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评审: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提出的申请扶持方案和市运营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从产业扶持评审专家库或省、市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为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公平、科学,申报企业有关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评审组成员,不得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审议。
(五)公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拟扶持项目在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投入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七)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下达经审定的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市运营公司据此与被扶持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和退出
第十条 市运营公司作为专项资金投入的执行机构,实行企业化运作,负责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与运作。
第十一条 市运营公司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包括:拟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实施专项资金具体投入方案和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参与对被投资入股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方向,并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国资委报告;负责实施市产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股权投入资金退出方案,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对所使用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十二条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由市运营公司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股权退出后回收和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资金及收益,仍按原渠道滚动使用,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投入。
第十四条 按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下达的专项资金投入计划,由市运营公司按政府批准的投入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被扶持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运营公司不得把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五条 市运营公司不干预所投资参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但在所投资参股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应根据企业章程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金融局、外经贸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海洋与渔业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与指导。
第十七条 市运营公司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金融局、外经贸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海洋与渔业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3年9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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