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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08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1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

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关于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

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简称“三重”)建设步伐,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三重”对我市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家园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导向,投资规模大、综合效益好、竞争实力强的产业平台、产业项目和核心自主技术。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近期重大产业平台主要包括翠亨新区(含中国电子中山软件基地)、中国航天中山物联网和北斗产业基地、中山光电装备与产品制造产业基地、总部经济集聚区、经济协作区、中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中山风电产业基地等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平台。其他未列明,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产业平台,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条  重大产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或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等,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建项目。

1.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6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

2.优势传统产业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

3.每亩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万元。

4.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扩建项目。

投资总额6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每亩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万元,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商住地产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五条  新扩建项目税收5000万或拥有自主核心技术、自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处于产业链节点位置,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关键性作用的技术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平台以及总部企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中山市“三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经济、国土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招商发展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三重”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三重”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确定“三重”项目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审定市“三重”办提交的项目审核报告,确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绿色审批等政策安排。

(三)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的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的“三重”招商引资谈判工作。

(四)负责督导市“三重”建设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市“三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提出市“三重”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

(二)组织评审“三重”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核。

(三)组织“三重”招商引资谈判队伍和谈判,把握项目投资需求和优惠条件,促进项目及早落户。

(四)搭建项目信息平台,收集国内外资本流动资讯,尤其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建立目标项目库。联合镇区向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开展投资推介,引荐项目决策层到中山实地考察,吸引项目落户中山。

(五)跟踪检查和落实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三重”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三重”工作机制。

(一)建立例会制。市领导小组实行季例会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通报“三重”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可受组长委托,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三重”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三重”办实行月例会制。每月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报告每个“三重”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

(二)建立领导牵头负责制。经市政府确定的“三重”,指定一名市领导作为牵头负责人,一个部门为牵头协调单位,落户的镇区为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密切跟踪、抓细抓实。牵头协调单位要加强指导和沟通,督促主要责任单位认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制度。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区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与市“三重”办联系,由项目所在镇区定期按月、季、年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三重”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1.各镇区按照“三重”落地隶属关系,每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增项目进行汇总,向市“三重”办提交申报材料。

2.市“三重”办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计算综合评价得分。根据论证和得分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领导小组提交市委、市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落户镇区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跟踪评估机制。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对项目在建期间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等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项目牵头协调单位组织项目主要责任单位、项目经营单位对项目达产后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产出强度等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项目所在镇区每季度向市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市领导小组以此作为调整项目资源要素分配的参考。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优先安排“三重”用地需求。根据“三重”用地实际需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内安排不少于其总额的45%予以保障。市“三重”办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报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安排各项目用地指标。符合使用省级项目计划用地指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省级立项,申请省级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市“三重”办对重大产业平台和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制发《中山市“三重”审批绿色通道卡》。各审批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有事必办、先挂后补的方式,提高速度,压缩时间,优质高效办理“三重”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三重”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市统筹产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三重”项目落地的扶持,扶持方式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多渠道多层次支持“三重”建设。鼓励市属国有资产积极参与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三重”建设,积极引导产业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三重”建设。“三重”需银行贷款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市“三重”办和有关部门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市“三重”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中山市重大产业平台”、“中山市重大产业项目”或“中山市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字样。

     第十六条  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待遇。对“三重”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与补助扶持。

 

第五章  项目流转内部超市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项目流转内部超市。充分发挥各镇区招商优势,突破行政区域限制,鼓励招商能力较强的镇区与项目建设承载能力较强的镇区加强产业对接与协作,加快推进已签约项目落地建设。

     第十八条  筛选一批项目进入流转内部超市。在 “3·28”招商、民企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已经签约但尚未落地的项目中,筛选一批优质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评定程序,经评定后进入项目流转内部超市。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各镇区已经签约但不具备落地条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经评定后进入项目流转内部超市。

     第二十条  市“三重”办根据进入流转超市的项目和镇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落地到有关镇区。进入流转超市落户到有关镇区的项目,将其投产后不少于5年产生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和工业总产值、增加值等经济指标,按一定比例在原镇区与落户镇区之间共享。具体共享比例和年限由市“三重”办会同相关镇区商议,并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三重”的牵头负责人、牵头协调单位、主要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有关个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市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三重”抓落实不力的镇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工作责任书、建设单位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对工作懈怠、延误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在“三重”建设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本年度未能开工、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三重”,由市“三重”办报请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三重”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重”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大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三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中山军

    分区,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