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2008版)
税 务 登 记 表
纳 税 人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 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制
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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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别 |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
临时税务登记 □ 扣缴税款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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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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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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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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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情况 |
国有绝对控股 □ 国有相对控股 □ 其他 □ |
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纳税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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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批准设立文件等列明的经营范围不具体的纳税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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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
经办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
受理人签章: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录入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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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
1.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本表以A4纸印制,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五、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签字笔。
中山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
临时税务登记 |
扣缴税款登记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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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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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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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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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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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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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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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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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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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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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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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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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户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填妥《委托银行(信社)划转地方税费授权书》,经开户银行(信社)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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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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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单位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填妥《委托银行(信社)划转地方税费授权书》,带同税务登记证件到开户银行(信社)盖章确认,并在确认后交回第三联到税务机关补充税务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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